《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
2018-05-13 15:49:00
正和财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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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  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设备、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54号)规定: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,其中所称设备、器具,是指除房屋、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。

     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,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、提供劳务、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、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,包括房屋、建筑物、机器、机械、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、器具、工具等。

  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: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:

     (一)房屋、建筑物,为20年;

     (二)飞机、火车、轮船、机器、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,为10年;

     (三)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、工具、家具等,为5年;

     (四)飞机、火车、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,为4年;

     (五)电子设备,为3年。

    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,企业购买的小汽车、家具、电脑等电子设备属于财税〔2018〕54号规定的“设备、器具”,可以享受“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”该项政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