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

2018-01-02 21:08:15
正和财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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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 5 1 日以后,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抵扣进项税额,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 2016 36 号)附件 2 规定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, 2016 5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5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,其 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% ,第二年抵扣比例 40%

取得不动产,包括以直接购买、接受捐赠、接受投资入股、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,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。

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、构筑物,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。